最近,在對用人單位檢查時,看了許多檢測、評價報告,也核對了檢測、評價的作業現場,發現許多技術服務機構(有疾控的,也有民營的)對“其他粉塵”的辨識存在很大的誤區,把一些有毒固體顆粒物都歸入“其他粉塵”類危害因素進行檢測,使用的容許濃度也“張冠李戴”,得出的結論和評價結果完全是錯誤的。例如:有一家生產“百菌清”的化工企業,當地一家疾控中心進行了定期檢測,一家民營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了現狀評價,他們的報告中均出現了多個作業點存在“其他粉塵”的檢測結果,而對“百菌清”沒有檢測。核對作業現場,其實都是接觸“百菌清”分散劑的作業點,企業真正的粉塵作業點“石灰”、“陶土”作為原料和填充劑的作業場所未進行檢測。另外有一家生產精細涂料的化工企業存在向反應釜中投放粉末狀化工原料鄰苯二甲酸酐的作業點,由另外一家民營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作為“其他粉塵”作業點進行了檢測,并誤用“其他粉塵”的最高容許濃度進行“張冠李戴”的結果判定與評價。還有將酚醛樹脂粉塵、聚丙烯腈纖維粉塵等誤認為是“其他粉塵”的例子,在此不一一列舉了。
那么,如何認定其他粉塵呢?
在《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化學有害因素)》GBZ2.1-2007中明確指出:“其他粉塵”是指----游離SiO2低于10%,不含石棉和有毒物質,而且尚未制定容許濃度的粉塵。這四個條件必須全部符合的粉塵才能認定它為“其他粉塵”,“其他粉塵”的最高容許濃度為8mg/M3。
上述舉例中,百菌清和鄰苯二甲酸酐都有相應的最高容許濃度(MAC),1 mg/M3,而且都是有毒物質,(注:在檢測有毒粉塵時,如有填充物,應當去除填充物的含量后,報告有毒物的檢測結果),顯然不符合“其他粉塵”的認定條件。如果錯誤地把他們歸入“其他粉塵”進行檢測與評價,由于最高允許濃度提升了7倍,這種錯誤極易誤導用人單位,造成防護松懈,而導致職業性中毒事件發生。
因此,建議大家慎重、正確認定“其他粉塵”,不要無知無畏地輕易把不熟悉的粉塵都歸入“其他粉塵”進行檢測與評價,并發出錯誤的報告誤導用人單位。有毒的、含石棉的、已制定容許濃度的粉塵只要引起重視了,還是容易辨識認定的。另外應當引起注意的是一些技術服務機構為了節省檢測成本,不顧作業現場對危害因素影響的復雜性,對所謂“熟悉”的粉塵樣品,不愿按照相關檢測規范,測定粉塵中的游離SiO2含量,毫無依據的給套上不相關的“容許濃度”來判定檢測結果和評價。更有荒唐的,對已經制定“PC-STEL”檢測物質采用“超標倍數”而不是用“PC-STEL”來判定作業點是否合格。這些都是與“其他粉塵”認定一樣會常出現的錯誤,大家應當引以為戒,以免承擔后果和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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